第二十二条

已修改

对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进行竣工验收,应当同时向气象主管机构申请防雷工程的验收。

气象主管机构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出具验收文件。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整改要求,申请单位整改后重新申请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雷电防护装置,不得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