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农业生产资料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产品质量负责,禁止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对实行限价销售的农业生产资料,生产、经营者不得提等提价。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