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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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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已修改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拥军优属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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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