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已修改单位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拥军优属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