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章 拥军第十三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驻高山、海岛、边远地区和新组建的部队搞好基础设施、训练设施、文化设施等建设,不断改善部队的战备、训练、工作和生活条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