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拥军优属条例/第二章 拥军第十二条已修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从政策、技术、信息、资金、税收等方面积极支持部队发展农副业生产,推进后勤保障社会化。对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需要配套改造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