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新批宅基地。

原有村民住宅不符合保护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修缮或改造,并逐步调整至与喇家遗址环境风貌相协调。

按照喇家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修缮或改造村民住宅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补助。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