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有效喇家遗址保护范围内,禁止新批宅基地。原有村民住宅不符合保护总体规划的,应当按照保护总体规划的要求进行修缮或改造,并逐步调整至与喇家遗址环境风貌相协调。按照喇家遗址保护总体规划修缮或改造村民住宅的,县人民政府应当予以补偿、补助。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