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与喇家遗址保护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喇家遗址保护总体规划及专项保护方案,加强对与喇家遗址保护有关的建设项目的审查、监督,并对危害文物安全、破坏遗址历史风貌或者污染遗址及其环境的建筑物和设施进行调查处理。

地方法规 ·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