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城乡规划管理条例/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城市规划中确定应当建设地下综合管廊的道路应建设综合管廊,管线单位不得单独敷射管线。依附于道路建设的各类管线应当与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桥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管线单位应当提前编制建设项目的年度计划,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