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已修改

建筑物户外广告、电子屏安装、门头装修、建筑外部局部装修,不得占用城市公共空间,并由产权单位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已有建筑外部整体装修的,由产权单位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