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二章 确认第七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举荐、行为人及其近亲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自行为发生之日起二年内提出。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