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见义勇为的确认,由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确认见义勇为,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

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将确认见义勇为的程序和期限,通过政府网站、报刊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见义勇为确认的调查取证工作。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