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第五章 经费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见义勇为经费来源:(一)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每年安排的见义勇为专项经费;(二)社会团体、单位和个人的捐赠;(三)福利机构、商业保险机构以及社会慈善机构等公益社会团体的资助;(四)其他合法渠道收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