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已修改

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下列准备工作:

(一)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提出设立省人民代表大会议案审查委员会名单草案;

(四)审议通过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的或者补选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代表资格审查报告;

(五)审议通过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

(六)决定列席会议人员范围;

(七)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准备的事项。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