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二章 会议的举行第六条已修改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出席,始得举行。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省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应当出席。因病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向代表团团长请假,并由代表团书面报告大会秘书处。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2月1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