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第四章 审议工作报告、审查计划和预算第三十三条已修改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在主席团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修改预算草案的议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或者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提出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对预算草案进行表决前,先对列入会议议程的预算草案修正案进行表决。预算草案修正案如获通过,再对修改后的预算草案进行表决。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2月13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