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列入会议议程的议案,提案人应当向会议提出关于议案的说明。议案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并由主席团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提出报告,由主席团审议决定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14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