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第二十五条有效律师因依法执业受到干涉、阻挠、侮辱、诽谤或者打击迫害,向有关机关反映或者提出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查处并自反映或者控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将查处情况书面答复本人,同时通报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