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律师执业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律师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有关法律文书。对律师提交的有关材料,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履行签收手续并入卷。律师当庭发表的辩护或者代理意见,法庭应当记录在案。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