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实行国防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国防教育的领导、监督和协调工作。

国防教育联席会议由省、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召集。具体工作由国防教育联席会议指定的部门承办。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