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算管理条例/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和审批第十八条已废止各级人民政府预算应当按照本级预算支出总额的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三比例设置预备费,并按规定设置预算周转金。省、自治州(含所属县)、自治县、民族乡可以在经常性预算支出总额中设置百分之五以内的少数民族地区机动金。在预算年度的上半年,除自然灾害或难以预见的特殊开支外,一般不得动用预备费。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6年3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