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修改

本市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资创办中小企业。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进入的领域,中小企业与其他企业同样具有平等进入的权利。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