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已修改

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项目、技术、供需等交流活动,为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开展经济技术合作提供便利。

中小企业为大企业产品配套的技术改造项目,可以向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申请资金支持。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