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的领导,将中小企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为促进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创造有利环境。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产业发展方向的要求,确定扶持的重点行业和领域,并制定相应政策措施,引导中小企业发展。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