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符合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