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条例/第三章 资金支持第十五条已修改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引导和支持有条件的中小企业上市融资。市中小企业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商会、行业协会和中介服务机构等加强本市中小企业上市资源培育工作,推动中小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实施股份制改造。市金融服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的联系沟通,协调解决本市中小企业上市的有关问题。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