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四章 执业经纪人的权利和义务第二十八条已废止执业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市工商局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市执业经纪人协会投诉。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