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已废止

执业经纪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向市工商局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申诉,也可以向市执业经纪人协会投诉。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