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经纪人条例/第三章 经纪组织第十七条已废止经纪组织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经纪活动的资格。经纪组织应当及时为执业经纪人办理经纪执业注册、变更和审验等手续,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