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经纪组织应当依法登记注册,取得经纪活动的资格。

经纪组织应当及时为执业经纪人办理经纪执业注册、变更和审验等手续,并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地方法规 ·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01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