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建筑物应当按照地名编门牌号、住宅楼幢号。门牌号、住宅楼幢号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按自东向西、自南向北的顺序编排,相邻建筑物的间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预留备用的门牌号。

门牌号、住宅楼幢号的编排不得无序跳号、同号。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