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地名管理和审批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