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地名标志设置人未按规定设置地名标志的,由地名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设置,逾期后仍拒不设置的,处以2000元罚款,并由地名主管部门代为设置,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地名标志设置人承担。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