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城市道路及其桥梁名称,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公路桥梁外的其它桥梁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征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区管理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管理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