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城市道路及其桥梁名称,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征求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除公路桥梁外的其它桥梁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征求县(市)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市、区管理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县(市)管理河流上的码头(含轮渡站)名称由县(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报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长途客运汽车站、货运枢纽站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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