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地名管理办法/第三章 地名的申报与审批第十一条有效公共广场、文物古迹、纪念地、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批。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自然保护区等名称,由有关主管部门征求所在地地名主管部门意见后,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