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本市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统一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