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本市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防洪的统一组织、协调、监督和指导等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