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杭州市、区、县(市)应当将河道整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统一规划、综合整治、合理利用、积极保护。

河道整治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负责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