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河道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杭州市市区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统一调度和水资源统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执行。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护管理条例》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钱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钱塘江管理条例》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省、市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地方法规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