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严重影响城乡规划是指:

(一)非法占用城市规划公园、绿地、道路、停车场、广场、高压供电走廊、压占各种地下管线和消防通道进行建设的;

(二)在城市水源保护区内建设禁止建设项目的;

(三)在文化古迹保护地段进行建设的;

(四)建筑间距不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的;

(五)严重影响居民居住环境的;

(六)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市容景观和侵占公共用地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严重影响城乡规划行为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