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一条

有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出并送达停止施工通知书或者限期改正、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改正、不拆除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责成行政执法等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供水、供电、供气、电信等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无法确定该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通过在公共媒体或者该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的形式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公告期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其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