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九条有效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八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