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有效建设单位未在项目施工现场设置建设工程规划公示牌或者公示内容不完整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