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二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项目批准、核准文件以及擅自改变选址意见书内容核发项目批准、核准文件的;

(二)对未依法取得规划条件的国有土地进行出让、在出让合同中未纳入规划条件以及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

(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以及擅自改变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划拨国有土地的;

(四)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的建设项目办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的房屋予以产权登记以及擅自改变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通知书的内容登记的。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