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七条
有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工程是否经规划许可;
(二)建设工程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进行建设;
(三)建设工程公示牌设置是否符合规定;
(四)建设工程是否验线;
(五)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事项。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建设项目存在违反城乡规划行为的,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依法公开,供公众查阅和监督。
对拒不履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处理决定的,除依法予以处罚外,可以建立不良信用档案。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