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六十五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