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章 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第五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定位、放线。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实地放线、出具真实的竣工规划测量报告以及附图。定位、放线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书面申请、定位、放线测量报告等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书面申请之日起五日内现场核验放线情况。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