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市人民政府的委托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上报、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