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市、县(市)人民政府在批准县(市)、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必要时组织召开部门审查会议。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