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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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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已修改
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
第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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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