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修改

经登记机构审核符合登记规定的,应当将规定的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记载日为登记日;不符合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理由。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