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本条例所称公共体育设施,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社会力量投资或者使用体育彩票公益金建设的,向公众开放用于开展全民健身活动的公益性的体育场(馆、中心)、文体活动站、健身路径、健身公园等的建筑物、场地和设备。

本条例所称其他体育设施,是指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使用、管理,并向公众开放用于全民健身活动的各种体育设施。

地方法规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